CCC认证
1. 法律依据
CCC认证是英文名称“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英文缩写,也可简称为“3C”,是我国强制推行的产品认证制度。其法律基础是《产品质量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标准化法》。与CCC认证相关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还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规定》和《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等。详细信息可参见国家认监委(CNCA)的强制性产品认证专栏。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各国主管部门,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对产品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标准、技术规则的合格评定的制度。该制度主要通过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规定,对列入《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的检测和审核。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列入CCC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获得指定机构的认证证书,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才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2. 产品目录及实施规则
截止2014年9月,列入《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的产品共有19大类,他们分别为:电线电缆、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电器附件)、低压电器、小功率电动机、电动工具、电焊机、家用电器、音视频设备、信息技术设备、照明电器、电信终端设备、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轮胎产品、农机产品、安全玻璃、防盗报警产品、消防产品、装饰装修产品、玩具(包括童车和儿童座椅)。
2014年7月16日,国家认监委发布《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2014年第23号公告),修订更新了17份CCC认证实施规则。新规则将于2014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修订目的主要是强化认证机构的主体责任,减轻诚信守法企业负担,激发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各参与方的活力,实现提高认证有效性、促进认证机构发展、减轻企业负担的多方共赢。
它具有以下4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实施分级管理,给予认证机构更多自主权,凸显认证机构主体责任地位。认监委制定发布的实施规则仅从原则上规定了基本认证模式以及认证一句、单元划分等级本要求,认证机构可根据具体产品的特点,结合自身风险控制能力和实际管理水平,便知具体的认证实施细则。
第二,开展分类管理,采取“扶优限劣”管理模式,有效激发企业活力。新版规则明确要求认证机构收集整理获证产品和企业质量信息,据此对生产企业进行评价分类,在认证实施环节对不同类别生产企业实施动态化管理。
第三,粗化认证单元,简化认证变更,降低企业认证成本。通过对目录内类别相同、风险相近产品进行整合归类,此次调整的新版规则将由原来的63份减少为41份,同时相关产品的认证单元数量将减少10-20%。
第四,突出生产企业第一责任人地位,充分利用自有检测资源,便利企业检测。新版规则要求认证机构制定利用企业自有检测管理资源的相关程序,在型式试验/监督抽样检测环节承认相关检测人员按标准要求利用企业检测资源实施的检测结果。
本次修订的17份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包括:
CNCA-C01-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电线电缆产品》
CNCA-C02-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电器附件)》
CNCA-C03-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低压电器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
CNCA-C03-02: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低压电器 低压元器件》
CNCA-C04-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小功率电动机》
CNCA-C05-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电动工具》
CNCA-C06-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电焊机》
CNCA-C07-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
CNCA-C08-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音视频设备》
CNCA-C09-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信息技术设备》
CNCA-C10-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照明电器》
CNCA-C13-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安全玻璃》
CNCA-C14-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农机产品》
CNCA-C16-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电信终端设备》
CNCA-C19-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防盗报警产品》
CNCA-C19-02: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安防实体防护产品》
CNCA-C21-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装饰装修产品》
其中,由于技术发展、新产品出现和认证适用标准不断完善,本次修订涉及规则适用产品做出以下调整:
“照明电器类别--镇流器种类”项下增加“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用电子镇流器、LED模块用直流或交流电子控制装置”两个产品;
“低压电器类别—漏电保护器种类”项下增加“家用和类似用途的插座式剩余电流电器(SRCD)”一个产品,“低压电器类别—断路器种类”项下增加“家用和类似用途的B性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B型RCCB和B型RCBO)、家用及类似场所用带选择性的过电流保护断路器(SMCB)”两个产品;
“电线电缆类别”项下增加“因JB/T8735.2-2011、JB/T8734.2~.6-2012标准换版新增的产品规格型号”。
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应根据新增产品情况对相关生产企业做好认证实施及宣贯工作。调整新增的产品自2015年9月1日起,未经认证不得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3. 认证模式
CCC认证的模式可由以下一种或多种模式组合而成:
设计鉴定;
型式试验;
制造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审核;
获得认证后的监督检查。
认证模式依据产品的性能,对人体健康、环境和公共安全、国家安全等方面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产品的生命周期特性等综合因素,按照科学、便利等原则予以确定。具体产品的认证模式在特定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中进行了明确。
4. 认证时间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其中包括型式试验时间,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
型式试验时间一般为整机30个工作日(因检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当整机的安全件需要进行随机试验时,按安全件最长的试验时间计算起(以收到样品和检测费用起计算)。
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以审核员完成现场审查,收到生产厂递交的不合格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认证结论评定,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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