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和类似用途强制性认证适用GB4706.13相关产品新旧版标准差异试验项目对照表
章节 | 名称 | GB4706.13-2008 | GB4706.13-2014 | 备注 |
1 | 范围 | 这些器具可由电网供电、由单独的电池供电或由电网和单独电池中的某一种方式供电。 | 这些器具可由电网供电、由单独的电池供电或由以上两种方式供电。 | IEC原文未变,仅较上一版国标进行完善 |
不作为一般家用,但对公众仍能引起危险的器具,例如商店、轻工业和农场中由不熟悉用电知识的人使用的器具也属于本部分的范围。 |
不作为一般家用,但对公众仍可能引起危险的器具,如: —— 用在商店、办公室和其它工作环境中的员工厨房用地的制冷器具; —— 用在农场的制冷器具以及被宾馆、汽车旅馆和其它居住环境的客人所使用的制冷器具; —— 用在家庭旅馆型环境的制冷器具; —— 用在餐饮业和其它类似的非零售用的制冷器具 也属于本标准的范围。 |
阐明了“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定义 | ||
无 | 注2:带嵌装或远置式制冷剂冷凝装置或压缩机的商用制冷器具(GB 4706.102) | 不适用标准中增加GB4706.102 | ||
——电动机-压缩机(GB4706.17-2004) | ——电动机-压缩机(GB4706.17) | 更新标准年号 | ||
——商用制冰机 | 无 | 与IEC原文保持一致(IEC2007版也没有) | ||
2 | 规范性引用文件 |
GB 4706.17—2004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电动机-压缩机的特殊要求(IEC 60335-2-34:1999 IDT) GB 4706.25-2002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洗碗机的特殊要求(IEC 60335-2-5:1992 IDT) IEC 60079-15:2005 爆炸性环境---第15部分 : "n”型电气设备 IEC 60079-20:1996 适合于爆炸性气体的电气装置—第20部分:与电气装置使用有关的可燃气体和蒸汽的数据 |
GB 4706.17—2010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电动机-压缩机的特殊要求(idt IEC 60335-2-34:2009) GB 4706.25-200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洗碗机的特殊要求(idt IEC 60335-2-5:2005) IEC60079-4A 适合于爆炸性气体的电气装置—第4部分:点燃温度的试验方法-第一补充件(Electrical apparatus for explosive jas atmospheres- Part 4 Method of test for ignition temperature-First supplement) IEC 60079-15:2010 爆炸性环境---第15部分 : "n”型电气设备(Explosive atmospheres - Part 15: Equipment protection by type of protection "n") IEC/TR 60079-20 适合于爆炸性气体的电气装置—第20部分:与电气装置使用有关的可燃气体和蒸汽的数据(Electrical apparatus for explosive gas atmospheres – Part 20: Data for flammable gases and vapours, relating to the use of electrical apparatus) |
更新标准年号,去掉引用标准IEC 60079(所有部分) |
无 |
IEC 60068-2-11 环境试验 第2部分: 试验方法 试验Ka:盐雾(Environmental testing – Part 2 Tests. Tests Ka: Salt mist) IEC 60068-2-75 环境试验 第2-75部分:试验方法——试验Eh:冲击试验(Environmental testing - Part 2-75: Tests - Test Eh: Hammer tests) ISO 209 铝和铝合金——化学成分(Aluminium and aluminium alloys-Chemical composition) ISO 817 制冷剂——编号系统(Refrigerants – Designation system) ISO 4126-2:2003 过压保护安全装置——防爆板安全装置(Safety devices for protection against excessive pressure – Bursting disc safety devices) ISO 5149 用于冷却和加热的机械制冷系统——安全要求(Mechanical refrigerating systems used for cooling and heating-safety requirements) ISO 7010:2011 图形符号——安全颜色和安全标志——已注册的安全标志(Graphical symbols – Safety colours and safety signs – Registered safety signs) |
新增规范性引用文件 | ||
3 | 术语和定义 |
3.101制冷器具 refrigerating appliance 具有合适的容积供家用、由内装的装置冷却并具有用于储存食品的一个或多个间室的密封绝热器具。 3.102 压缩式器具 compression-type appliance 通过使液体制冷剂在热交换器(蒸发器)内低压蒸发,所生成的蒸汽经机械压缩成为高压蒸汽,随后在另一个热交换器(冷凝器)内冷却,恢复为液态制冷剂来实现制冷的器具。 |
3.101制冷器具 refrigerating appliance 具有合适的容积、由内置装置冷却,并具有一个或多个用以储存食品(包括饮料的冷却)间室的家用密封绝热器具。 3.102 压缩式器具 compression-type appliance 通过使液体制冷剂在热交换器(蒸发器)内低压蒸发,所生成的蒸气经机械压缩成为高压蒸气,随后在另一个热交换器(冷凝器)内冷却,恢复为原来状态来实现制冷的器具。 |
完善原有内容 |
3.111 自由空间 free space 容积超过60 L、能让一个儿童进入其中,并且在打开任一门、盖或抽屉并取下任一可拆卸内部部件(包括那些仅在打开任一门或盖后才成为易触及部件的搁架、容器或可移动的抽屉)后的空间。在计算容积时,任一单独尺寸不超过150 mm,或任意两个正交线的每一尺寸均不超过200 mm的空间,忽略不计。 |
3.111 自由空间 free space 在打开任一门、盖或抽屉,并取下任一可拆卸内部部件(包括那些仅在打开任一门或盖后才成为易触及部件的搁架、容器或可移动的抽屉)后易触及且容积超过60 L、能让一个儿童进入其中的空间。 注:在计算容积时,任一单独尺寸不超过150 mm,或任意两个正交线的每一尺寸均不超过200 mm的空间,忽略不计。 |
将原来正文内容更改为注释,文字描述进行完善 | ||
无 |
3.112 跨临界制冷系统 transcritical refrigeration system 一种制冷系统,其高压侧的压力大于达到热力学平衡状态时气、液态制冷剂共存时的压力。 3.113 气体冷却器 gas cooler 经压缩后的制冷剂在不发生相变的状态下,通过向外部冷却介质传热而被冷却的热交换器。 注:一个跨临界制冷系统通常使用一个气体冷却器。 3.114 设计压力 design pressure (DP) 跨临界制冷系统中的仪表压力,专用于制冷系统的高压侧。 3.115 爆破片 bursting disc 在预定的压力下爆破用于减少制冷系统内压力的膜片或金属箔。 3.116 压力释放装置 pressure relief device 一种对压力敏感的装置,当制冷系统中的压力超出该装置预先设定的压力值时,自动的进行减压。 |
增加跨临界制冷系统以及与其相关的定义 | ||
5 | 试验的一般条件 | 注101:除非符合 GB 4706.17-2004 的要求,19.1中规定的试验可能至少需要一个附加的电动机-压缩机特别制备试样。 | 注101:除非符合 GB 4706.17-2010 的要求,19.1中规定的试验可能至少需要一个附加的电动机-压缩机特别制备试样。 | 更新标准年份 |
5.7在开始试验前,器具在门或盖打开的情况下放置到规定的环境温度中,环境温度波动范围为2K。 | 5.7在开始试验前,器具在门或盖打开的情况下放置到规定的环境温度中,使其温度与环境温度的偏差在2K之内。 | 完善标准内容 | ||
5.103 使用可燃制冷剂和根据说明书可能与其它器具在食品储藏室内一起使用的压缩式器具应在装入指定的器具并按正常使用状态工作时进行试验。 | 5.103 使用可燃制冷剂且根据说明书可能与其它器具在食品储藏室内一起使用的压缩式器具应在装入指定的器具并按正常使用状态工作时进行试验。 | |||
7 | 标志和说明 |
7.1——额定输入功率(W)或额定电流(A),压缩式器具(不包括冰淇淋机)除外,它只要求标有额定电流(A); |
7.1——额定输入功率(W)或额定电流(A),压缩式器具(不包括冰淇淋机)只要求标有额定电流(A); |
完善标准内容 |
7.1 ——灯的最大额定输入功率(W); |
7.1 ——灯的最大额定输入功率(W),(如果灯连同器具的相关部件只能由制造商来替换,则不适用); |
该部分为A1 增补件的内容。 | ||
7.1设计装有制冰机的器具,如果制冰机功率大于100W,则应标出所装制冰机的最大输入功率。 | 7.1提供内装式制冰机的器具,如果内装式制冰机的功率大于100W,则应标出其最大输入功率。 | 与IEC原文保持一致,变更后仅限于内装式制冰机。 | ||
7.1使用可燃制冷剂的压缩式器具应附有“当心火灾” 标志。 | 7.1使用可燃制冷剂的压缩式器具应附有“警告:火灾危险/可燃物质 标志。 | 与可燃制冷剂符号名称保持一致 | ||
无 |
7.1 末尾增加如下内容: “警告:制冷系统包含高压状态的制冷剂。不得破坏制冷系统。系统的维修必须由专业人员来进行。” 在跨临界制冷系统中使用制冷剂R-744的器具应标注压力符号。 |
增加与跨临界制冷系统相关的警告语和压力符号。 | ||
当心火灾 注:该标志的颜色和形状使用GB2894-2008中的警示标志规则。 |
符号ISO7010 W021 警告:火灾危险/可燃材料 |
A1 增补件内容,可燃制冷剂符号及图标变化。 | ||
无 |
7.6 增加: GB/T5465.2的符合5005加号;正极 |
增加正负极符号及压力符号。 | ||
7.12警告:仅可充满饮用水 |
7.12 “警告:仅可充注饮用水”。 |
完善内容 | ||
无 |
7.12增加: 说明书中应说明下述内容: 不得在器具中贮存爆炸物,如助燃喷雾剂。 如果符号ISO 7000–1701 (2004-01)被使用,应说明其含义。 说明书中应包含下述内容: 本器具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如: —— 商店、办公室或其它工作场合的厨房区域; —— 农场以及宾馆、 汽车旅店和居住型环境的顾客; —— 家庭旅馆型环境; —— 餐饮业和类似的非零售业应用; 注104:制造商如想限制器具的使用范围,应在说明书中明确说明。 |
阐明“家用及类似用途”定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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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1 说明书应包括更换照明灯具的方法。 |
7.12.1 如果照明灯可以被用户更换,则说明书应包括更换照明灯的方法。 |
A1增补件内容 | |
无 |
7.12.1增加:在跨临界制冷系统中使用制冷剂R-744的器具的说明书中应包括下述内容: 警告:制冷系统中有高压状态的制冷剂。不得破坏制冷系统。系统的维修必须由专业人员来进行。 |
新增内容 | ||
7.14“注意:当心火灾” 标志里三角形的高度至少应为15 mm。 | 7.14“警告:火灾危险/可燃材料” 标志里三角形的高度至少应为15 mm。 | 与可燃制冷剂符号名称保持一致 | ||
无 |
7.14 增加: 可燃性绝热发泡剂标志的字体高度应至少为40mm。 |
A1增补件内容 | ||
7.15 在更换灯泡时,应容易辨别照明灯具的最大额定功率标志。 |
7.15 替代第一段: 在更换照明灯时, 对于可由用户更换的照明灯,应易于识别照明灯的最大额定功率标志。 |
A1增补件内容 | ||
7.15“注意:当心火灾”标志应是可见的。 | 7.15“警告:火灾危险/可燃材料”标志应是可见的。 | 与可燃制冷剂符号名称保持一致 | ||
7.101 能够以电池供电的器具,电源接线端子或连接电池用的接线端子装置应清楚以“+”符号或红色标示正极,以“-”符号或黑色标示负极,除非极性无关重要。 通过视检来确定其是否合格。 |
7.101 变更: 能够以电池供电的器具,电源接线端子或连接电池用的接线端子装置应有符号清楚的标示,符号IEC 60417-5005 (2002-10)标示正极,符号IEC 60417-5006 (2002-10)标示负极。通过视检来确定其是否合格。 |
明确以电池供电的器具只能用相应的符号来标示极性。 | ||
10 |
输入功率和电流 |
当达到稳定条件或任何所装定时器动作,无论两者谁先发生,就可认为输入功率已经稳定。 | 当达到稳定条件或任何所装定时器动作,两者发生其一,就可认为输入功率已经稳定。 | 完善标准内容 |
11 |
发热 |
GB4706.17 | GB4706.17-2010 | 压缩机标准年号更新 |
15 |
耐潮湿 |
GB 4706.25 | GB 4706.25-2008 | 洗衣机标准年号更新 |
19 | 非正常工作 | GB4706.17 | GB4706.17-2010 | 压缩机标准年号更新 |
19.104 通过下述试验来确定其是否合格: 器具空载、制冷系统关闭、门或盖完全打开或关闭,选择最不利的条件。 |
19.104 通过下述试验来确定其是否合格:在灯电路保持工作的状态下,器具空载、制冷系统关闭或使其不工作,门或盖打开至最不利位置或关闭,选择最不利的条件。 |
明确了试验条件 | ||
22 | 结构 | 无 |
22.103采用跨临界制冷系统的器具,在制冷系统的高压侧,压缩机上或压缩机与气体冷却器之间应装有一个压力释放装置。在压缩机与压力释放装置之间除了管道外不应有导致压力降低的断开装置或元件。 压力释放装置应安装在制冷系统释放制冷剂时不会对使用者造成任何危害的位置。孔径应确保在正常使用时不可能被阻塞。 压力释放装置应不能被用户设置。 压力释放装置的工作压力不应高于高压侧的设计压力。 高压侧设计压力应不小于标准GB 4706.17-2010表101中规定的高压侧测试压力最小值的三分之一。 制冷系统包括所有元件应能经受正常使用、非正常使用及静止状态下可能产生的压力。 压力试验必须在完整的制冷系统上进行,然而试验可在低压侧和高压侧分别进行。 通过视检和下述试验来确定其是否合格。 使得压力释放装置不起作用同时压力逐渐升高 —— 对于高压侧,直到压力达到不小于GB 4706.17-2010中表101要求的高压侧最小试验压力,但是不小于3倍的设计压力; —— 对于低压侧,直到压力达到不小于GB 4706.17-2010中表102要求的低压侧最小试验压力。 对于带有高压侧和低压侧之间的中间压力的制冷系统,所有承受中间压力的部件被视为低压侧。 压力持续一分钟,部件不应出现泄漏。 注:符合GB 4706.17-2010的电动压缩机不进行该试验。 |
新增内容 |
22.107通过视检和22.107.1,22.107.2的试验来确定其是否合格。 |
22.107 通过视检和22.107.1,22.107.2的试验来确定其是否合格,如果必要进行22.107.3的试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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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07.1 在冷却系统最受关注点模拟泄漏。 注1:关键点仅为制冷回路各部分间的接点,包括半封闭电动机-压缩机的垫圈在内。电动机-压缩机外壳焊接的套叠接头,通过电动机-压缩机外壳的管道焊缝和丝炭型焊缝不认为是管道系统的接头。为找出冷却系统的关键点可能需要进行一次以上的试验。 应从试验开始时一直到停止气体注入后至少1h内,至少每隔30s测量一次食品储藏室内部和外部泄漏制冷剂的浓度,测量位置尽可能靠近正常工作或非正常工作期间可能产生火花或电弧的电气部件。 |
22.107.1 在冷却系统最受关注点模拟泄漏。对不符合22.107.3腐蚀要求的制冷回路,在制冷回路最接近食品储藏室入口的管道或电缆的任一点上也应模拟泄露。 注1:关键点仅为制冷回路各部分间的接点,包括半封闭电动机-压缩机的垫圈在内。铜铝接头也是关键点除非他们有防止氧化的保护涂层或套管。电动机-压缩机外壳焊接的套叠接头,通过电动机-压缩机外壳的管道焊缝和玻璃绝缘金属接头(丝炭型)焊缝不认为是管道系统的接头。为找出冷却系统的关键点可能需要进行一次以上的试验。 应从试验开始时一直到停止气体注入后至少24h内,至少每隔30s测量一次食品储藏室内部和外部泄漏制冷剂的浓度,测量位置尽可能靠近正常工作或非正常工作期间可能产生火花或电弧的电气部件。 |
1) 增加了铝管的相应要求 2) 气体浓度检测时间由原来的1h增加为24h。 3) 丝炭型焊缝更改为玻璃绝缘金属接头(丝炭型)焊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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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22.107.3 按照ISO 209的要求,如果在受保护制冷系统中埋入发泡层的铝管铝的纯度低于99.5%,则制冷系统样件应经受IEC 60068-2-11中的盐雾试验,持续48h。 试验后铝制样件或其涂层不应出现起泡、凹陷或其它的腐蚀现象。 注:具有ISO牌号Al99.5或者国际注册记录1050 A制成的铝被认为有99.5%的纯度。 |
增加铝纯度的要求 | ||
22.108 注6:不考虑IEC60079-15 第3版中5.4给出的要求,22.110规定了表面温度限值。 | 22.108 不考虑IEC 60079-15:2010中5.4给出的要求,22.110规定了表面温度限值。 | |||
22.109 注2:不论IEC60079-15:2005中的5.4作何要求,表面温度极限值由22.110规定。 注4:不认为电动机-压缩机外壳上焊接的套叠接口,通过电动机-压缩机外壳的管道焊缝,和丝炭型的焊缝是管道系统接头。 |
22.109 注2:不论IEC 60079-15:2010中的5.4作何要求,表面温度极限值由22.110规定。 注4:不认为电动机-压缩机外壳上焊接的套叠接口,通过电动机-压缩机外壳的管道焊缝,和玻璃绝缘金属接头(丝炭型)的焊缝是管道系统接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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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10 表102 注a 其他可燃制冷剂的值可在IEC60079-4A和IEC60079-20中获得。 | 22.110 表102 注a 其他可燃制冷剂的值可在IEC60079-4/IEC60079-4A和IEC60079-20中获得。 | |||
无 |
22.111制冷系统中使用可燃制冷剂的压缩式器具,其所有可能意外接触的无涂层的铝管和铜管之间,或者类似的不同金属之间,应使用有效的方法,如使用隔离护套或隔板防止其发生电耦合。 通过视检来确定其是否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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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准22.111-22.114更改为22.112-22.115 | ||||
无 |
22.116面积内任意两个正交尺寸超过75mm的易触及玻璃面板应满足击碎时能粉碎成足够小的碎片,或者有增强的机械强度。 注1:表面覆盖一层透明粘性附着物的玻璃外门,被认为是易触及的。 击碎时能粉碎成小碎片的易触及的玻璃面板,通过下述试验确认是否合格,该试验在两个样品上进行。 附着在待测玻璃面板上的框架或其它部件应移除且玻璃放在一个刚性水平面上。 注2:被测试样品的边缘包裹在胶带边框中,用此方法击碎后碎片仍保持原位,并且不会阻碍样品的扩张。 用一个测试冲头击碎待测样品, 此测试冲头有一个质量为75g±5g的头部和一个成60°±2°角的圆锥形碳化钨尖端。测试冲头放置在离玻璃最长的边缘中点约13 mm处。 然后用锤击打测试冲头将玻璃击碎. 将一个50 mm×50 mm的透明罩放在碎裂的玻璃上,其放置的位置是离样品外围边缘25mm和以冲击点为圆心半径为100mm的半圆以外的范围。 应至少在样品的两个区域进行评估,且区域应包含最大的碎片。 计算透明罩范围内的无裂痕的碎片数,每次评估碎片数不应少于40个。 注3:对于弧形玻璃板,可采用材料相同的玻璃平板进行试验。 对于由增强机械强度的玻璃制成的易触及的玻璃面板,可以通过标准IEC 60068-2-75(GB/T 2423.55)试验Eha中的摆锤来确认是否符合要求。 玻璃面板按照在器具上的安装位置放置。 该试验在两个样品的最不利位置分别进行三次冲击,每次冲击能量为5J。 试验后,玻璃板不得破碎或碎裂。 |
破碎或碎裂 | ||
23 | 内部布线 | 无 |
23.3修改: 器具在断开电源情况下测试而不是在运行状态下测试, 代替器具在正常运行情况下测试,器具在断开电源情况下测试。 在正常使用期间导线弯曲次数增加至100 000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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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元件 | GB4706.17 | GB4706.17-2010 | 压缩机标准年号更新 |
24.1.4 --封闭和半封闭类型电动机-压缩机的自动电动机热保护器的动作次数 最少2000次,但不少于堵转试验期间的动作次数; |
24.1.4 --封闭和半封闭类型电动机-压缩机的自动电动机热保护器的动作次数 最少2000次,但不少于堵转试验期间的动作次数,选取较大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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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24.1.4 增加: —— 爆破式压力释放装置 1; 对制冷系统中合适部分的三个单独的样品进行测试, 爆破片在每个测试样品中都以相同的方式运行 电子式压力释放装置 a) 自动运行 30 000; b) 手动复位 300; 电子式压力释放装置应满足标准IEC60730且 ——应是2B型和2N型; ——应有一个2E型的自由脱扣装置; ——偏差和漂移应不超过+0%。 对于不属于IEC60730范围内的机械式压力释放装置运行压力不应超过装置设定值+10%。 没有通过ISO 4126-2:2003认证的爆破片式压力释放装置,应随整机进行ISO 4126-2中14.3.4的试验。 —— 这些元件上应该标注: —— .制造商或责任承销商的名称、商标或识别标志; .型号名称或系列号 |
绿色为A1增补件内容 | ||
无 |
24.102压力释放装置应能释放足够量的制冷剂,使得释放制冷剂时的压力即使在压缩机处于运行状态也不会增大到超出压力释放装置设定压力值。 通过制造商计算确认或适当的试验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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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 |
25.7修改: 用下述内容代替第四和第五短划线项的内容: --轻型聚氯乙烯护套软线(GB5023中的第52号线) |
25.7修改: 用下述内容代替第四和第五短划线项的内容: —— 轻型聚氯乙烯护套软线(GB 5023.1-2008中的第52号线)和耐热轻型聚氯乙烯护套软线GB 5023.1-2008的第56号线,允许不考虑器具重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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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固体绝缘 | 无 |
29.2 在增加部分增加下述段落: 该要求不适用于工作电压不超过50V的功能性绝缘。 |
A1增补件内容 |
附录BB(规范性附录) | 凝霜的方法 | 凝霜可通过使用一个装有可控加热源直接作用于精确数量的水,水的质量为在最小散失条件下,在一个预定的时间内能蒸发至制冷器具箱体。 | 凝霜可通过使用一个可控加热源装置, 直接作用于一定数量的水,以便在一个预定的时期内,以最小热散失情况下,将水蒸发至制冷器具箱体内。 | 完善内容 |
附录CC(规范性附录) | “n”型无火花电气设备 |
如果涉及IEC60079-15,如下修订的下列条款适用。 21 无火花照明灯具的补充要求 除21.2.5.1 、21.2.5.5、21.2.7、21.2.8、21.2.9、21.2.10、21.2.11、21.2.12及21.3外,第21章的内容均适用。 26产生电弧、火花或热表面的元件的一般补充要求 第26章适用 27封闭式断路器及产生电弧、火花或热表面的元件的补充要求 第27章适用 28 产生电弧、火花或炽热表面的气密装置的补充要求 第28章适用 29 产生电弧、火花或热表面的密封装置或浇封装置的补充要求 除由下述要求代替29.1和29.8外,第29章的内容均适用。 29.1 非金属材料 按照33.5对封口进行试验,但如果在器具内对该设备进行试验,则33.5.1 和33.5.2不适用。 但是,进行GB4706.13-2008中第19章规定的试验后,通过检查,封装不应损坏以损害保护类型,如树脂龟裂或封装件外露。 29.8型式试验 如果相关,则应进行33.5中所述试验。 30 能源限制设备及产生电弧、火花或热表面的电路的补充要求 除30.5、30.6及30.10外,第30章的内容均适用。 31 产生电弧、火花或热表面的限制通气外壳保护装置的补充要求 除由下述要求代替31.6外,第31章的内容均适用。 31.6 维护事宜 限制通气外壳,包括电缆引入装置,应接受型式试验。 |
用下述内容替代附录CC内容: 如果涉及IEC60079-15,如下修订的下列条款适用。 11 无火花照明灯具的补充要求 除第11.2.4.1,11.2.4.5,11.2.5,11.2.6,11.2.7,11.3.4,11.3.5,11.3.6 和11.4 外,第11章的内容均适用。 16 产生电弧、火花或热表面的元件的补充要求 第16章适用 17封闭式断路器及产生电弧、火花或热表面的元件的补充要求 第17章适用 18 产生电弧、火花或炽热表面的气密装置的补充要求 第18章适用 19 产生电弧、火花或热表面的密封装置的补充要求 除由下述要求代替的第19.1和19.6外,第19章内容均适用。 19.1 非金属材料 按照第22.5对封口进行测试,然而如果在器具内对装置进行测试,则22.5.1和22.5.2 不适用 。在进行完IEC60335-2-24的试验第19章的试验后 ,通过视检,没有削弱保护的损害出现。 19.6 型式试验 如果相关则应进行22.5中所述的试验。 20产生电弧、火花或热表面的限制通气外壳保护装置的补充要求 第20章适用 |
A1增补件内容 |
附录 DD (资料性附录) |
使用可燃制冷剂的压缩式器具的合理生产规范 | 无 |
附录 DD (资料性附录) 使用可燃制冷剂的压缩式器具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对于使用可燃制冷剂的压缩式器具,以下是关于生产工艺的建议。 埋入发泡层的制冷管路,在埋入前应先进行泄漏测试。 在发泡之前应该进行检查,以确保防腐蚀保护部分或用于防止电镀铜与未受保护的铝管之间产生耦合的措施没有任何被破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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