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强制性产品认证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的通知
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和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国家发改委令2011年第9号,以下简称《目录》(2011年本)},为严格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充分发挥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在落实国家产业政策的作用。现将有关强制性产品要求通知如下:
一、属于目录(2011年本)》中淘汰类的产品:
自即日起不得受理办证申请,对已经取得3C认证证书的、该产品属于《目录》规定立即淘汰的,要立即注销CCC证书,同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该产品尚未达到《目录》规定的淘汰期限的,到期限后,要注销CCC证书,同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二、属于《目录(2011年本)》中限制的产品:
(一)、对于2011年5月31日(含)前工商注册的生产厂,已有3C证书给予保留,今后可以继续申请已获认证产品范围(以CCC证书的产品小类(29位数的种类编码)为准)的新的证书,限制类产品中新的产品类别的CCC证书申请将不予受理;
(二)、对于2011年6月1日(含)之后工商注册的生产厂,自即日起对不再受理申请;如已经持有CCC证书,另有CCC证书的企业,今后仅允许在已有证书上做同一单元内产品的变更。
(三)、对于已获证生产厂由于改制、重组、并购、搬迁、改造等需要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已获证产品可以更换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但如属于增加限制类生产能力的或属于淘汰类的产品,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四)、以上要求中,如果生产厂能够提供产业政策主管部门出具符合产业政策证明文件的,认证机构可以接受申请并发证。
(五)、以上要求原则上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其中外商投资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附件:国家发改委【2011】第9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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