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申请企业:
根据国家认监委《关于标准修订时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科联[2005] 18号)的有关要求,为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有效实施,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用标准修订转换期的认证活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用标准修订后,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照修订后的新版标准实施认证。
2.在新版标准发布后、正式实施前的转换期,可根据申请人的意愿,按老版标准或新版标准实施认证。
3.对已经按老版标准获证的产品,应在新版标准正式实施后、下一次跟踪检查之前,完成按新版标准的产品确认工作,换发新的认证证书。在下一次跟踪检查日期后未取得新的认证证书的,原认证证书自动失效。
4.对于新版标准实施前已经出厂、投放市场并且已经不再生产的获证产品,无需按新版标准重新进行确认和换发新的认证证书。
我中心已经开始受理音视频产品、IT产品、通讯产品、部分家电产品、电焊机产品、及照明电器等产品新版标准的换证工作。上述不同产品的标准换版内容,请查看CQC网站《重要通知》栏目。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05年4月1日
赵体联系方式:13620910301 座机:0755-27958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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