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便携式电子产品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安全认证规则
新版便携式电子产品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安全认证规则CQC11-464114-2014,替代CQC11-464114-2013。申请类别:CQC标志认证142003。修订内容如下:
1、本规则标题附件2《便携式电子产品用锂离子电池安全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和附件3《便携式电子产品用锂离子电池组安全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中,增加监督检验项目。
2、将7.2监督抽样的内容“必要时,年度监督时在获证产品中抽样进行产品检验,具体抽样方法及要求按CQC的有关规定执行。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市场)随机抽取。抽样后,持证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寄/送到指定的检测机构,否则视为拒绝送样,暂停相关证书。检测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测。如现场抽不到样品,则安排20日内重新抽样,如仍然抽不到样品,则暂停相关证书。如果抽样检验不合格,CQC暂停不合格产品的相关证书。”修改为“监督抽样样品应抽取认证范围内有代表性的规格型号,所抽样品尽量避免与上一年度重复。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市场)随机抽取。如同一家企业拥有同类别不同型号多张证书时,监督抽样检验时,只抽取一或二个型号的样品进行检验。检验项目依据附件2《便携式电子产品用锂离子电池安全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和附件3《便携式电子产品用锂离子电池组安全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规定。抽样后,持证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样品送到指定的检测机构,否则视为拒绝送样,暂停相关证书。检测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测。如现场抽不到样品,则安排20日内重新抽样,如仍然抽不到样品,则暂停相关证书。如果抽样检验不合格,CQC暂停不合格产品的相关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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