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D电源9月1日起纳入3C认证范围
2014年7月16日,国家认监委发布2014年第23号公告《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对原有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进行调整修订。新版实施规则将于2014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自新版规则实施之日起,对新受理的认证委托业务,指定认证机构应按照新版规则实施认证;新版规则实施前已经颁发的有效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可继续使用,指定认证机构认证证书转换工作应采取到期换证、标准换版、产品变更等自然过渡的方式予以完成。
与原有认证实施规则相比,新规则在使用产品范围方面做出了调整:
1.“照明电器类别--镇流器种类”项下增加“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用电子镇流器、LED模块用直流或交流电子控制装置”两个产品;
2.“低压电器类别—漏电保护器种类”项下增加“家用和类似用途的插座式剩余电流电器(SRCD)”一个产品,“低压电器类别—断路器种类”项下增加“家用和类似用途的B型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B型RCCB和B型RCBO)、家用及类似场所用带选择性的过电流保护断路器(SMCB)”两个产品;
3.“电线电缆类别”项下增加“因JB/T8735.2-2011、JB/T8734.2~.6-2012标准换版新增的产品规格型号”。
新列入实施规则的产品自2015年9月1日起,未经认证将不得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如原来已做CQC认证的LED电源产品,也应在明年9月1日前进行CCC认证。目前LED电源CCC认证依据的主要标准为GB 19510.1-2009、GB 19510.14-2009、GB 17743-2007、GB 17625.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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